貪污納國民法官審理 8件排審中

今年元旦起國民法官制度擴大適用範圍,目前全國已有8件起訴的貪污案,等候排入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本報資料照片)

民國112年元旦國民法官審判制度實施後,涉及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案件由人民參與審判,實施3年後,今年元旦起,國民法官制度「第二階段」擴大適用範圍上路,凡最輕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包含《貪污治罪條例》期約、違背職務收賄的貪污犯罪,類似柯文哲涉京華城案的重大矚目貪瀆案件,未來都可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目前全國已有8件起訴的貪污案,等候排入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國民法官制度第一階段適用的範圍,如街頭隨機殺人案、縱火造成重大死傷,還有虐童致死、討債囚禁凌虐死亡等案件,舉凡涉及人命,都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與職業法官一起決定有罪或無罪及判刑輕重。但115年元旦起,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擴大適用範圍,只要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未遂、違背職務貪污收賄等,也可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這其中最受矚目就是貪污案件,因涉案常常是有高媒體曝光度的政治人物,人民參與審判會不會比檢方起訴求刑判更重,還是有驚人的逆轉無罪判決,都是全民關心的焦點。國民法官制度是用隨機方式,從一般符合資格的國民中,抽選6人擔任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後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

外界關心會不會有國民法官因爲政治色彩,審理貪污案件時有不公正的情況。法界人士認爲,各縣市政府每年從符合資格的國民中隨機抽選,法院初審後會寄發通知書,針對個案再次隨機抽選並通知到庭,選任當天還得經由檢察官、被告律師及法官進行詢問與篩選,最終拍板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1到4名備位國民法官,可以透過選任流程剔除不適合或無法勝任的候選國民法官,但不能因候選人的種族、性別、宗教等歧視性理由進行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