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找不到人!莽男夥友活活打死情敵哥哥 判關19年8月定讞
花蓮男子高俊明因爭風吃醋,夥同友人曾逸安等人圍毆蔡姓情敵的哥哥,導致對方滿頭是血,最終腦死宣告不治,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高19年8月徒刑、曾8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俊明、曾逸安及潘姓等9名少年是IG羣組「58」的成員,高則是首領;2023年7月間,高俊明因與蔡的女友有感情糾葛,也與蔡有糾紛,雙方相約談判,而高同年月21日晚間先透過羣組呼朋引伴到壽豐火車站集合,再到壽豐鄉碧蓮寺西側廣場等人,因蔡未現身,一羣人又找上蔡的哥哥,佯稱要處理蔡的糾紛,並說只有高和另一名友人在場。
蔡的哥哥信以爲真,同年月22日獨自赴約,被高、曾一行人圍住並噴辣椒水,高命令他打電話叫弟弟出面,但蔡仍不願到場,高心生不滿,一行人拳打腳踢,並以手指虎、木頭毆打,再拿開山刀恐嚇。
高俊明發現蔡的哥哥滿頭鮮血,便要求蔡自己叫救護車,蔡的父母獲報趕到現場,一行人一鬨而散,蔡的哥哥送醫後因顱腦損傷而身亡。高坦承犯行,曾一開始找少年頂替,但後來坦承犯案。
花蓮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17年8月、加重妨害自由罪3年,應執行19年8月徒刑;曾傷害致死判刑7年6月、加重妨害自由罪判刑1年6月,應執行8年6月徒刑。
二審認爲一審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事用法沒有不當或違法,刑罰量定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裁量權限濫用導致罪責不相當,或顯失公平的情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