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470元虧大!保大警貪污判刑定讞 丟警職退休金也沒了

▲貪警暗槓民衆470元,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前警員易法華,2023年在站哨時受理民衆拾金不昧案件,當時民衆撿到張姓民衆的皮包,內有證件與477元現金,易男隨即將470元收入口袋,僅上報皮包與證件,最後遭查獲、起訴。最高法院將他判刑1年4月,緩刑3年,但須繳交緩刑處分金5萬元,另外還被褫奪公權1年,丟掉警職。

判決指出,易男於2023年任職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當年7月16日下午13點15分左右,他擔服保警大隊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時,剛好黃姓民衆前來,聲稱自己在松山區撿到一個皮包,皮包內有張姓民衆的身分證件、民衆黨黨員證,以及現金477元。

黃男將皮包交給易男處理,不料易男竟未依照規定登記,反而立刻將皮包內470元現金抽出,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並將皮包、證件、7元現金,繳給小隊長。小隊長隨後通知張姓失主前來領取,但張男前來後,才發覺現金短少;小隊長察覺有異,找易男前來對質,這才發現易男暗槓民衆金錢。易男也將口袋內470元現金取出,交給小隊長,發還被害人,整個過程不到2小時。易男因此遭移送法辦,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易男均坦承犯行,一審法院將易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但需繳交緩刑處分金5萬元給與公庫,並宣告褫奪公權1年。二審駁回上訴,案經撤銷發回後,更一審也維持一審的判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定讞。易男暗槓470元,遭判刑定讞,雖然獲得緩刑,但需繳交緩刑處分金5萬元;另外褫奪公權1年,也讓他立刻丟掉警職。此外,易男因爲犯貪污罪遭判刑定讞,依照警職相關規定,不能申請提早退休,也不能請領退休金,損失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