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預售屋黑幕!消基會查11案全違規 沒付15萬不給看契約
消基會訪查11起建案發現「契約審閱權」形同虛設,15日揭露臺中預售屋亂象。(陳淑娥攝)
消基會15日揭露臺中預售屋亂象,訪查11起建案發現「契約審閱權」形同虛設,包括以支付訂金或改以自行上網查詢等作爲審閱前提,違規率100%,其中近半要求先支付10至15萬訂金,才願提供契約審閱,明顯違法,同時要求主管機關主動稽查並建立檢舉機制。臺中市法制局表示,如發現業者要求先付訂金才能審閱屬於違規行爲,將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查處。
預售屋業者常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才能審閱契約,消基會中區分事務所去年接獲30多件民衆諮詢,因此針對臺中140多家預售屋銷售案,抽樣訪查蛋黃區11起建案,發現「契約審閱權」普遍遭到扭曲,業者設下重重門檻,嚴重背離法規保障初衷。
消基會中區分事務所主委陳秋瑩表示,訪查發現違規樣態不同,包括以支付訂金/保留金作爲契約審閱前提者,佔45.45%;未主動提供契約書,改以「自行上網查詢」取代者,佔36.36%;另僅限現場閱讀、附條件借閱或實質壓縮審閱時間者,佔18.18%;11家全數都違規。
副主委楊榮富指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日合理審閱期間且不得附加條件,反者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盼透過記者會讓消費者知悉權益,同時也呼籲主管機關正視問題,應該主動稽查並建立檢舉機制。
陳秋瑩指出,11件預售屋銷售案的訪查結果,將函文公平會確認是否違規,進一步裁罰,她也提醒民衆,業者要求付訂金纔給預售屋契約就是違法,消費者記得維護自身權益。
法制局說明,業者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願意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涉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爲,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業者如有類此違規行爲,將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查處。
另外,針對提供審閱期的方式,《消費者保護法》並未明定,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爲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