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偵查佐南投辦案 開車撞傷女騎士 二審判警分局國賠67萬
臺中市霧峰警分局黃姓偵查佐5年前開車前往南投縣辦案時,行經草屯療養院附近的閃燈路口,撞上騎機車的唐姓女騎士,釀唐女骨折等多處傷勢,唐女以事後有憂鬱症、工作能力減損、醫藥費等損失,聲請國賠472萬元,一審認定分局需賠43萬元,二審改判分局得賠67萬餘元,仍可上訴。
霧峰警分局黃姓偵查佐在2020年11月底,開車前往南投縣辦案,行經草屯療養院區附近的閃燈路口時,與騎機車的唐姓女子發生碰撞,造成唐女受有右腿膝蓋骨折、左手骨折、手腳擦挫傷等傷勢。
唐女主張,當時黃男執行勤務,霧峰警分局負有國賠責任,依醫藥費、機車修理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向臺中地院聲請國賠472萬元。
霧峰警分局則主張,唐女罹患憂鬱、失眠、焦慮症狀產生的醫療費用,與車禍無關,不得請求。
另外唐女請的看護事由親屬擔任,也不應以專業看護每日2000元作爲計算基準,另外部分搭乘計程車費用,與車禍無關,且唐女僅因車禍不能工作90天,發生車禍,唐女也有過失,需負擔四成的肇事責任,求償金額過高。
臺中地院審酌,黃姓偵查佐執行職務時,與唐女發生車禍,霧峰警分局負有國家賠償責任,此案是雙方行經閃燈路口發生的車禍,黃姓偵查佐行向爲閃紅燈,未暫停禮讓幹道車先行,涉有過失,而唐女行向爲閃黃燈,也有未減速慢行的過失。
一審認定,偵查佐、唐女的肇事責任分別爲七成、三成,判霧峰警分局得賠43萬元。
唐女、霧峰警分局都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近日審結,仍認定霧峰警分局需負國賠責任,賠償金則改判67萬元,仍可上訴。
臺中市黃姓偵查佐5年前到南投洽公時,撞傷女騎士,二審判國賠67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