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情殺血腥照瘋傳 家屬悲憤二次傷害

陳姓男子要求巴姓女友複合不成,持刀刺死對方,臺中地檢署昨依殺人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記者曾健祐/攝影

陳姓男子要求前女友、巴姓職能治療師複合遭拒,前天拿兩把刀刺死對方,臺中地檢署昨依殺人罪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巴女躺在路邊、脖子插着刀的畫面流傳網路,有網友貼文「想看特寫照私訊我」,家屬悲憤說「這是二次傷害」。散佈路邊拍攝的命案照有無刑事責任,法界看法不一,律師仍提醒可能因侵犯人格權而遭遺屬求償。

從事金融業的陳姓男子(卅歲)家住臺南,和巴女(廿五歲)曾交往,分手後陳想複合但吃閉門羹,心生怨恨。陳事先買好兩把水果刀藏在揹包中,廿七日傍晚五時許開車北上臺中,到巴女租屋處附近的忠明路、華美西街口談判。

陳見覆合無望,當街抽出兩把刀朝巴女猛砍、追擊,巴女一度跌倒又站起狂奔,陳砍倒女方後還兇殘地將刀刺入她脖子,巴女畢命。路人上前試圖制止也遭砍傷,陳行兇後開車逃逸六百公尺即落網。

巴女的父親在高雄擔任牧師,昨天哀傷地進入醫院往生室認屍。檢察官相驗遺體、復訊後,認定陳犯殺人罪嫌疑重大,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中院裁準。

陳在大街上行兇,不少民衆目擊,拍攝犯案過程後上傳網路社羣,甚至還有帳號留言說「想看特寫照私訊我」。巴女的親友昨要求幫檢舉、撤照,直言「已經悲痛不已,是二次傷害。」

拍攝、散佈死者照片是否觸法?有檢察官認爲若在公衆場所拍攝,並不在妨害秘密範疇,先前成功嶺士兵打靶意外,傷者半邊臉消失的血腥照外泄,是因「內部人」拍攝「醫療救治」照片,涉犯個資法遭起訴。

法界也認爲,若單單拍攝、散佈死者照片,難以構成恐嚇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法律也無針對此類情形明確規範,且過度限制也可能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限縮公共討論空間,僅能道德勸說、靠社羣平臺自律規範。

律師林富貴認爲,任意散佈、拍攝被害人照片,可能有侵害人格權疑慮,網友拍攝死傷者照片如果是爲了博取流量、譁衆取寵,逾越了合理範圍,家屬可提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