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因2000元債務遭囚禁凌虐10小時 主謀重判9年6月

臺中男因2000元債務遭囚禁凌虐10小時,主謀重判9年6月。(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1名劉姓男子爲替蔡女性友人處理2000元債務,竟夥同多人將被害男子強行帶往租屋處拘禁長達10小時,事後因共犯另案遭逮才曝光;臺中地院審理後,依強盜、攜帶凶器私行拘禁等罪,重判主謀劉男9年6月徒刑,其餘同夥分別判1年2月至4年6月不等,可上訴。

案發源於,蔡姓女子認爲被害男子侵佔她2000元款項,向劉男求助。劉男隨即夥同蔡女、賴姓男子、郭姓男子及多名少年,民國112年6月19日凌晨4點多,將被害人帶往北區熱河路住處「談判」,逼問是否侵佔款項,男子否認後,仍被迫籤立3張各2000元本票交給蔡女。

不料衆人仍不罷休,劉男等人持電擊棒、球棍毆打男子,並朝其臀部噴灑酒精後點火燒傷,再假借「幫你過生日」名義,逼迫喝下烈酒。賴男與郭男更以「擦藥」爲由,脫去男子褲子,強迫其用臀部夾住點燃的仙女棒,衆人見狀鬨笑取樂,其餘少年還命男子喝馬桶水、舔乾淨菸灰缸,甚至逼吃沾有排泄物的衛生紙,並對其生殖器加以玩弄,全程以手機錄影、轉傳。

劉男隨後再逼迫男子簽下數張本票,總金額高達300萬元,並喝令交出銀行存摺。期間由2名少年押着男子外出取款時,男子趁隙逃出,才結束長達10小時的囚禁;案情直到112年7月間,其中1名少年因涉案落網,警方在其手機中發現凌虐影片,案件才曝光。

法院審酌,審理時主謀劉男僅認有毆打、點燃仙女棒行爲,否認強盜與使用電擊棒,其餘被告也都互相卸責,但共犯證詞、錄影畫面與驗傷報告等佐證;且劉與被害人是朋友,竟爲債務以暴力方式剝奪被害人自由,並逼迫簽下鉅額本票,嚴重侵害人身尊嚴與社會秩序。

全案依強盜、攜帶凶器私行拘禁、傷害及恐嚇等罪,重判劉男9年6月;賴男、郭男分別判4年6月、3年2月、蔡女依攜帶凶器私行拘禁罪判1年2月,其餘共犯另案或由少年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