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監獄收容人情緒失控暴打管理員 檢方認累犯 法官不認同判拘役

羅姓男子涉案收押在臺中監獄,今年2月間因情緒不穩,在監獄管理員將他提帶到舍房隔離時,不配合管理員指示,對管理員拳打腳踢,造成管理員雙腳、臀部傷勢,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羅有洗錢罪前科,屬於累犯,建請院方重判,臺中地院審酌,羅前科爲洗錢,與此案犯罪內容不同,不依累犯加重其刑,判拘役50天,可易科。

判決指出,羅姓男子前犯洗錢罪,遭高雄地院判刑3月、併科6萬元確定,羅另外涉嫌其他刑案,今年2月間收押在臺中監獄,同年月13日晚間6時許,羅男因情緒不穩,監獄管理員欲將他提帶至其他舍房隔離時,羅男不願配合,自行往舍房的反方向走,管理員制止無效,羅還出拳毆打管理員左胸。

管理員上前壓制羅男,羅男還不斷反抗,用腳踢管理員,過程中造成管理員左膝挫傷、右髖部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勢。

檢方偵查時,羅男否認犯行,辯稱案發時無監視器拍到他有犯行,監獄出示的違規單上現寫的是「欲攻擊主管」,非而攻擊主管。

檢方仍認定羅男涉犯妨害公務罪起訴,另外以羅男前犯洗錢罪已遭判刑確定,此次再犯妨害公務罪,顯見法遵循意識不足,建請院方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加重其刑。

臺中地院審理時,羅男坦認犯行,雖然羅男前涉洗錢罪遭犯行,但與此次妨害公務罪,罪質不同,不認爲羅男在洗錢罪處罰後,再犯本案,有何特別惡性或顯具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判拘役50天,可易科,仍可上訴。

臺中監獄在今年2月間發生羅姓收容人攻擊管理員案件,臺中地院判羅男拘役50天。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