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官員性騷6女員工「強抱、摳手」還有市府高官包庇 2人遭彈劾
▲前臺中市公共運輸與捷運工程處長張應當。(圖/翻攝自臺中公捷處官網、民衆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臺中交通局所屬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處長張應當,多年來性騷擾至少6名女員工,包括強摟、摳手心、耳邊吹氣等,女員工身心受創。直到民進黨議員踢爆此事後,才被記兩大過免職。監察院今(12日)指出,張應當對該處同仁性騷擾及職場霸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葉昭甫獲悉後,未善盡其督管職責,均核有違失,監察院通過葉大華及葉宜津委員所提彈劾案。張應當於擔任原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長期間,屢屢濫用其機關首長權勢地位,對該處同仁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名譽、心理之嚴重侵害,臺中市交通局長葉昭甫獲悉後,亦未善盡其督管之職責,容任張應當之不法行爲持續發生至少逾2年。
監察院指出,兩人作爲致該處之職場工作環境惡化,而嚴重侵害公務員所應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的基本勞動人權;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2月1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應當於109年6月3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之期間,擔任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處長,竟濫用機關首長之權勢地位,長期對該處至少6名女性同仁爲言語及肢體性騷擾,除造成受害女性同仁精神痛苦,更使該處淪爲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張應當常態性對同仁大聲咆哮、動輒以髒話辱罵男性同仁、嚴厲要求同仁須「隨時」迴應其LINE通話與訊息,如未迴應即辱罵、當衆任意撕摔及丟公文,讓承辦人難堪、對性騷擾不成之女同事秋後算帳,故意挑小毛病公開羞辱、動輒以懲處威脅不配合之同仁,或威脅同仁自請降調、自請處分等,相關作爲顯已逾越監督管理所必要之合理範圍,且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等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嚴重損害部屬人格尊嚴及惡化職場工作環境。
彈劾案文指出,葉昭甫身爲張應當之直屬上級主管,並早經多名被害同仁向其指訴張應當之相關惡行,卻遲未就張應當所涉「性騷擾」情節,爲必要之釐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與補救措施,甚至辯稱「事前不知張應當有性騷擾情事」;而就張應當所涉之「職場霸凌」部分,未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積極妥處,僅口頭提醒注意。
葉昭甫後續並未依法通報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進行調查或管考,容任張應當之違失行爲持續發生,致無人敢再出面申訴,凸顯相關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失靈,並有迴護張應當之嫌。核其所爲遲滯處理張應當之違失行爲至少逾2年,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職責。
監察院指出,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前處長張應當於任職該職務期間,屢屢濫用其機關首長權勢地位,對該處同仁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名譽、心理之嚴重損害,嗣其上級主管即臺中交通局局長葉昭甫獲悉後,亦未善盡其督管之職責,容任張應當之不法行爲持續發生至少逾2年,致該處之職場工作環境惡化,而嚴重侵害公務員所應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的基本勞動人權。
監察院強調,其等所爲,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後段、第25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