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7旬男子涉北捷連續縱火案 北檢聲請羈押

臺北捷運大安森林公園和善導寺站男廁昨天陸續遭人縱火,警方逮捕涉案的7旬曾姓男子,今天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訊。檢察官訊後依曾男涉犯放火罪,有滅證、逃亡、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警方調查,曾男昨天上午8時59分自臺中市搭火車北上,轉乘捷運至大安森林公園站男廁縱火,隨即搭公車逃逸,於中午12時21分抵達臺北車站。曾嫌隨後徒步至臺鐵大樓內放置4封陳情信,再走到西門町換裝,隨後又搭捷運至善導寺站,昨天下午近2時許在善導寺站男廁內縱火。

大安森林公園站男廁遭縱火後,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通報各分局加強攔截圍捕。曾男在善導寺站犯案後逃逸,於昨天下午2時10分行經中正區仁愛路、林森南路口時,遭中正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線上員警攔查身分後,立即以現行犯逮捕。

警方查出,曾男曾在北市生活,對北市交通熟悉,疑因不滿臺中市某重劃區變更事宜多次陳情未獲迴應,所以纔到北市單獨犯案,希望藉此吸引媒體注意,進而增加各界曝光度。

警方製作筆錄後,今天上午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將曾男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復訊後,認爲曾男涉犯刑法放火罪,犯罪嫌疑重大,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滅證、逃亡、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臺北捷運大安森林公園和善導寺站男廁8日陸續遭人縱火,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警分局逮捕涉案的7旬曾姓男子(前左),9日上午依刑法公共危險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將曾男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