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語女歌手遭仙人跳!正宮逼籤100萬元和解書 上法院催討結果曝
臺語女歌手被訴妨害配偶權,苗栗地院民事庭判決原告王姓女子催告100 萬元損害賠償敗訴。(謝明俊攝)
一名臺語女歌手去(2024)年4月間接獲吳姓初戀情人電話邀約,由吳某自願開車送女歌手赴屏東縣墾丁夏都沙灘酒店散心,2人雖同宿一房,但未發生關係,吳某王姓妻子次日竟糾衆追到酒店抓姦,當場逼女歌手簽下協議和解書,要女歌手支付王女新臺幣100萬元賠償,但事後王女多次催討無果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支付,經苗栗地院民事庭審理,法官認爲女歌手有遭「仙人跳」勒索,駁回王女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調查,被告知名臺語女歌手自承出道20餘年來潔身自愛,沒有任何緋聞,高中時曾與吳姓男子短暫交往,2人認識近30年,但自吳某結婚後即久未聯絡。去年4月間,吳姓男子突然聯絡被告,得知被告要去南部散心,吳自告奮勇擔任司機載被告前去墾丁夏都酒店,女歌手稱2人並無任何逾越男女交往之親密行爲,並且主觀上認爲吳已離婚,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
次日,吳某王妻糾衆趕往飯店,並報警抓姦,雖然並未查獲通姦事實,但王女當場要求女歌手簽下協議和解書、本票,要求賠償100萬元,女歌手雖然被迫籤立,但事後拒不付款,王姓因而向臺中地院提告,轉由管轄苗栗地院民事庭審理。
法官認爲,被告籤立係爭和解書、本票中,發票人簽名不完整、認定原告王女當日夥同多名友人,利用人數上優勢限制被告女歌手行動自由,並以恐嚇威脅散佈不實影片,意圖侵害被告名譽權的強制手段,致被告心生畏懼,受脅迫所籤。女歌手並於去年4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撤銷她受脅迫而籤立和解書及本票,已自始無效。
法官調查,吳姓男子事發當天何以會毫無阻攔就帶妻子等人進入房間?何以和解書僅記載被告女歌1人賠償100萬元,而吳某無需賠償,其後吳某假意安慰關心被告,拖延時間要被告不要報警等情,是被告懷疑吳自平與原告是在演戲。法官依據多項心證採信女歌手辯詞,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