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犯罪事件簿】女星李雅芳被拍裸照勒贖 嫌犯遺書竟牽扯彭婉如命案
歌星李雅芳被控使用僞造駕駛執照由嚴如冰陪同出庭應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1974/12/19 本報記者攝影)
作者:既晴(臺灣犯罪小說家)
1974年8月10日晨1時,中視歌手李雅芳在臺北市麗聲歌廳演唱結束,與男友秦強業到第一飯店旁的紅磨坊吃點心後,秦強業發現座車輪胎泄氣,正欲查看,右腰突然被猛刺1刀,李雅芳則被3名男子持刀挾持,強行帶她上了1輛計程車離去,秦強業立即報警。至晨3時,李雅芳回到家中,向警方表示對方勒索爲遂,希望不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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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此案涉及妨害自由、恐嚇,非告訴乃論,警方仍展開調查。其後,李雅芳又接到歹徒的勒索電話,原索討20萬元,討價還價後議定6萬元,警方這才獲悉,李雅芳遭挾持時,曾被帶往三峽鎮三大旅社以拍立得拍了3張裸照。
8月12日午3時30分,警方趁李雅芳到八德路臺灣療養院附近交款之際,逮捕了楊清海、林志誠、楊美蘭。8月13日,共犯計程車司機林自強亦在基隆市愛三路被逮捕。儘管案子已破,但李雅芳依舊未能釋懷,只因她被拍攝裸照之事,在警方偵辦下搞得人盡皆知。
8月16日晨9時,共犯程財福投案,供稱裸照在主謀黃志銘手上。程財福說,1972年12月間,他與黃志銘、楊清海等人在桃園少年輔育院認識,於去年夏天乘機脫逃。今年8月初,他們在中和鄉碰面,決定勒索女明星,選定李雅芳。
8月28日,臺北地院開庭,楊清海供稱,他們拍攝李雅芳裸體照片的動機,純粹是好玩、趣味,只想看她的身體美不美,不是爲了錢,並說過程中她放心地跟他們走,沒有反抗。
9月3日,臺北地院宣判,因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拍攝被害人之裸照相脅,與毀人名節無異,惡性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林自強判死刑,楊清海、程財福處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林志成徒刑3年,楊美蘭徒刑2年。
9月11日,黃志銘在桃園落網,坦承全案是由他主謀,起出3張裸照。犯後,他匿藏於新莊,與同爲逃犯的友人陳復隆在新泰路以竊得的計程車載客賺錢,併到處行竊。因南下桃園探訪朋友,行蹤才被警方盯上。
10月8日,臺北地院依結夥搶劫及擄人勒贖罪,將黃志銘判處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程財福亦改判死刑。1976年6月17日,黃志銘押赴臺北監獄刑場執行槍決。
經數次上訴,程財福一度減爲徒刑15年,後又判回無期徒刑,最終在1996年10月底獲釋出獄。1999年9月15日,程財福在臺北縣石碇山區自殺,遺書留言似涉嫌彭婉如命案,惟真相爲何,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