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舍、彌生軒上榜!「公共運輸場餐飲稽查」4家業者違規遭罰
▲食藥署今公佈「114年公共運輸場站及周邊賣場附設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圖/食藥署提供)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公佈「114年公共運輸場站及周邊賣場附設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共4家業者不符規定,其中包括「泰舍(基隆店)」、「彌生軒(微風車站店)」、臺北市士林區的「牛有廖」、花蓮縣的「迷途鯨魚」,違規業者及產品均由轄管衛生局依食安法處辦。
食藥署於114年9月至10月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內部及周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附設餐飲場所,查獲1家業者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另抽驗272件成品及食材,1件豆製品檢出防腐劑不合格,2件自制飲品復抽驗仍檢出腸桿菌科不合格。
食藥署表示,不合格店家包括「泰舍(基隆店)」的泰式奶茶檢出腸桿菌科700CFU/mL(標準爲10CFU/mL),由於復抽不合格,由地方衛生局裁罰總公司3萬元;「彌生軒(微風車站店)」的宇治玉露抹茶-去冰腸桿菌科35CFU/mL,同樣因復抽不合格遭地方衛生局裁罰3萬元。
臺北市士林區「牛有廖」的豆腐檢出不得檢出的防腐劑苯甲酸,來源廠商遭罰3萬元,花蓮縣的「迷途鯨魚」則是查獲存放逾期原料「匈牙利紅椒粉」,遭地方衛生局開罰6萬元。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可依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分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食品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餐食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