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員警竟開到「自己的罰單」 真相曝光!他苦笑:只能乖乖繳

▲員警家人騎他的車違規,遭民衆檢舉。(圖/翻攝自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近日在粉專貼出一張罰單,是「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案件,經比對後竟是承辦員警被檢舉;不過,粉專也解釋,這是該員的家人違規,「罰單還是要自己乖乖繳。」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日前曬出一張罰單照片,並苦笑問道「檢舉承辦人開到自己罰單的機率有多少?」這張罰單是依據民衆提供的影像證據,經查證後成立的違規案件;然而,當罰單進入分局裁處流程時,承辦員警發現,受罰者竟是自己,事由則爲「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粉專進一步解釋道,此案並非該員違規,「這張單是承辦員警家人騎他的車,轉彎時忘記打方向燈被檢舉。」最後,文中也不忘提醒,方向燈的用意是在提醒後方車輛未來的行經動向,讓用路人能預先判斷及採取應變措施,避免碰撞的發生,「請養成打方向燈的好習慣喔!」

對此,網友們紛紛迴應,「這負面教材是不是值得一個嘉獎」、「這是我看過最負責、不逃避的案例了」、「學長太狠了」、「媽媽說:爲什麼紅包少1200」、「感謝含淚分享」、「了不起,負責」、「回家好好教育家人」。

另外,「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是道路上常見的違規行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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