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幼兒園女師情緒失控掌摑幼兒流鼻血 法院判4月不得易科罰金

臺南市安平區王姓幼兒園導師在指導一名幼兒語文課程時,因情緒失控,竟出手猛力掌摑,導致幼兒鼻部流血,教育局裁罰60萬元,並公佈姓名;案經家長提告,臺南地院認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王女判刑4月,因屬依兒少法加重其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臺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王姓女子爲臺南市安平區一間幼兒園導師,去年4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教室內指導一名幼兒語文課程時,明知學生爲未滿12歲兒童,竟因情緒失控,出手猛力掌摑,導致幼兒鼻部流血,受有鼻黏膜紅腫傷害,幼兒母親對王女提出傷害告訴。

檢方偵訊時,王女承認犯行,依傷害罪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指出,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爲,造成身心侵害,教育基本法明文禁止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對學生身體施以體罰,使學生身體受到任何侵害。

法院說明,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應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形式身心暴力、傷害,爲確保兒童生存與發展,不得以管教權、懲戒權等理由,率而將對兒童實施暴行排除於刑法傷害罪法益保護範圍外;本案案發時王女爲50餘歲成年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王女身爲幼兒園導師,應以專業、理性管教兒童,對於幼兒應善盡保護教養責任,耐心對待;竟未能尊重兒童身體法益,有害被害人心智成長,所爲應予責難,且迄未與家長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兼衡沒有前科、犯罪目的、動機、所生損害等,判刑4月。

由於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因分則加重性質,其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加重結果,即非屬「最重本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即使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亦不符得易科罰金規定,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臺南市安平區王姓幼兒園導師在指導一名幼兒語文課程時,因情緒失控,竟出手猛力掌摑,導致幼兒鼻部流血。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