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前約聘社工詐騙身障者家屬21萬 全吐回還賠償和解換緩刑
臺南市府社會局安南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約聘莊姓女社工員,前年承辦身障者安置護理之家,誆稱政府雖有補助,仍需家屬貼錢,詐得現金共21萬元而被訴,她坦承犯行,並將21萬元全數歸還家屬外,另成立和解且已賠償5萬元,法官認她情堪憫恕酌減其刑,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臺南地院今上午宣判,認莊女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莊女前年4月19日起,承辦洪婦安置於護理之家關懷案,並協助洪婦女兒申請慈善基金會捐款,每月安置於護理之家照顧費用,由社會局全額補助。未料,她於同年9月14日向洪婦女兒佯稱,母親在護理之家安置費用原由政府全額補助,惟因其申請慈善基金會補助款有通過,所以母親後續安置費用,需由家屬部分負擔每月1萬5000元。
因此,莊女自前年10月4日起至去年12月3日止向洪婦女兒收取現金合計21萬元。後因洪婦女兒察覺有異,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檢舉,循線查獲。
臺南地院指出,莊女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所獲財物共21萬元已全數歸還家屬,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莊女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考量她被查獲後始終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也主動將詐得款項交還家屬,頗具悔意,且詐得金額共21萬元,受害人數爲1人,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認諭知最低度刑仍爲3年6月,猶嫌過重,情堪憫恕,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
合議庭審酌,莊女身爲社會局約聘社會工作員,負責脆弱家庭個案服務及轉介相關社福資源,卻因貪圖利益,因見家屬領得慈善基金會補助,即認有利可圖,因而施用詐術詐得共21萬元自行花用。
合議庭考量,她始終坦承犯行不諱,也已將詐得21萬元償還家屬,又與家屬另成立和解,現已賠償5萬元,餘款仍待後續賠償等情,認她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臺南地院考量,莊女始終坦承犯行,也已將詐得21萬元償還家屬,又與家屬另成立和解,現已賠償5萬元,餘款仍待後續賠償等情,同意給她緩刑機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