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國小班導要3女童當小老師卻偷拍裙底 忘關閃光燈才曝光

臺南一名謝姓國小班級導師找3女學生當小老師,要求女童站着改同學作業,卻多次用手機偷拍裙底,直到忘記關閃光燈而曝光;檢方查出他還在教室地板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女童,因謝認罪賠償達成和解,臺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自2023年8月間在臺南市永康區一間國小擔任班級導師,去年3月間,他竟在教室自己座位前地板安裝針孔微型攝影機,畫面連結到個人手機,一名女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攝錄裙底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9部影片。

去年9月、10月,謝又趁同一名女童擔任小老師,在改同學作業時用手機攝錄裙底、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11張照片,再將照片傳送到筆記型電腦內;今年3月10下午4時許,他又以相同手法攝錄另一名女童裙底、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12部影片、53張照片。

今年3月12日中午12時許,他再以相同手法,在教室拍攝第三名女童裙底、大腿及前傾時所露出胸部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共5部影片、27張照片;案經謝犯案時忘記關閃光燈,同學發現老師竟趁同學改作業時偷拍隱私部位,而且不只拍一位,告訴家長後報警。

臺南地檢署調查,謝利用班導師身分,在教室內以針孔攝影機或持手機偷拍學生隱私部位影像畫面,謝承認犯行;法院審理時,謝也認罪,依據被害人、證人證述,檢警搜索查扣的筆電、手機、偷拍影像等,足認謝不利於己的自白與事證彰顯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法院認爲,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的「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必須具有壓抑或妨害被害人意思形成與決定自由的作用時,方足該當,謝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的兒童拍攝性影像,犯行尚不構成此罪,並無「罪疑唯重」或一律適用最不利於行爲人條款的必要。

法院指出,謝的犯行應僅能論以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性影像,其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考量謝身爲3女童班導師,本應善盡保護照顧責任,竟爲滿足一己私慾而嚴重影響3人成長過程中心理及人格健全發展,無顯可憫恕情形而得減刑。

法院審酌,謝承認犯行,已與3女童及家長達成調解,堪認犯後深感悔悟,兼衡其沒有前科等,依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共3罪,各判刑1年4月;又犯無故重製兒童性影像罪,判刑1年5月。應執行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8小時。

謝姓國小班級導師找3女學生當小老師,要求女童站着改同學作業,卻多次用手機偷拍裙底,臺南地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