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婦為閃違停車遭大貨車輾斃 2貨車司機各判刑6月

王姓司機前年6月6日上午駕駛小貨車,前往臺南南區西門路段上生鮮超市送貨,違規佔用機慢車道卸貨,林姓婦人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見前方車道遭貨車阻擋而左偏,與另名王姓司機駕駛大貨車擦撞,林婦人車倒地,頭部遭輾壓不治,臺南地院認2名司機均犯過失致死罪均判刑6月。

檢警調查,2名司機均坦承犯行,與證人於警詢時的證述,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等,證明王姓司機的小貨車違規佔用機慢車道,致另名王姓司機駕駛大貨車與林婦所騎機車發生車禍事故。

根據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其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書,證明2司機在本次車禍事故均有過失。

臺南地院審酌,2司機疏未注意遵守相關道路交通規範,肇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因而導致林婦死亡最嚴重結果,造成她與家屬天人永隔慘劇。且考量2司機均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

同時,考量2司機過失程度,林婦自身也有行駛時,未注意兩車並行間隔而左偏行駛的過失,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也不可全數歸責於2司機,以及2司機與死者家屬就賠償金額未有共識,迄今未能達成和解。法官認2司機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各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也考量2司機過失情節及所造成損害均非輕微,且犯後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調解,致家屬所受痛苦、損失尚未能獲得適度撫慰、彌補,若率予對2人諭知緩刑,將難以契合國民法律感情,未宣告緩刑。

案經檢警調查及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證明2名同爲王姓司機在本次車禍事故均有過失,臺南地院認2司機均犯過失致死罪均判刑6月。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