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過後管路破裂致生壁癌、發黴 樓下告樓上求償36萬勝訴

去年7月間凱米颱風過境,林姓男子位在臺南東區3樓房屋廚房、客廳、樓梯間天花板、牆面滲漏水致生壁癌、發黴,經查才發現同棟4樓屋內管路破裂、漏水層失效所致,經估價後需花費36萬元修繕,他對4樓住戶提告,請求容許其爲修繕其不漏水目的進入4樓房屋並給付36萬元勝訴。

然而,4樓蘇姓住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臺南地院認事證明確作出判決。

林男及律師主張,蘇既爲4樓房屋所有權人,應盡修繕、管理、維護4樓房屋義務,惟自去年間凱米颱風過境後,蘇放任其所有4樓房屋內管路破裂、漏水層失效,置之不理,使他所有3樓房屋內廚房、客廳、及3樓、4樓房屋樓梯間天花板、牆面持續發生滲漏水現象,進而蔓延產生壁癌、發黴,致他所有的3樓房屋廚房、客廳、樓梯間天花板、牆面因而受毀損,需花費36萬8000元修繕。

因此,他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蘇應容忍他及其指定之人員爲維護修繕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目的範圍內,進入4樓房屋外,另請求蘇給付36萬8000元。

臺南地院表示,林男所主張事實,根據他提出3樓、4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漏水狀況照片、工程估價單爲證,並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蘇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地院斟酌,應視同自認,堪認林男主張爲真實。

臺南地院指出,林男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蘇男應容忍他及他指定之人員爲維護修繕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目的範圍內,進入4樓房屋,另請求蘇男應給付36萬8000元修復費用,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臺南地院判蘇男應容忍林男及其指定之人員爲維護修繕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目的範圍內,進入4樓房屋,且應給付林男36萬8000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