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監所上班…開小吃店僱3少女坐檯陪酒 輕判10月獲緩刑

一名任職於臺東法務部某監所機關的尹姓公務員被控與人共同經營小吃店,容留少年坐檯陪酒,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東地院依簡易程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同時命其1年內,向3名被害少女,各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判決指出,尹與同案陳姓女子共同經營娛樂場所,分別在多個時間點僱用3名未滿18歲的少女坐檯陪酒。檢警查出,2人除向客人收取坐檯費外,並從中提取佣金牟利;其中,2023年1月1日後更改收費方式,向客人每人加收600元,其中200元作爲店內佣金。3名被害人均未成年,尹男和陳女卻持續利用她們的身分賺取不法利益。

法院審理期間,3名被害少女均出庭作證,並提供監視器截圖與勘驗結果,佐證尹與陳女知情且參與營利行爲。尹起初在偵查及審理早期均否認犯罪,但在最後階段改爲自白;法院將其自白納入量刑考量,但強調此案已對少年身心造成實質危害。

判決書揭露被告平日於法務部某單位擔任公務員,月薪約6萬元。法院指出,身爲公務員明知法令規範,卻仍涉入少年性剝削犯罪,行爲難以容許。

法官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爲營利,手段涉及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陪酒工作,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影響少年身心發展,加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量處3罪並執行10月徒刑;但考量其後續自白及無前科,予以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一名任職於臺東法務部某所屬機關公務員,因涉及意圖營利而容留少年坐檯陪酒,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