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未配戴助聽器無法與人溝通…檢方執行命令遭法院撤銷
紀姓女子前年底在家飲酒後即就寢,隔天清晨騎機車上路發生車禍,酒測值超標被判4月,檢方通知到案執行,以她爲瘖啞人士未配戴助聽器,無法與外人溝通,不準易服社會勞動而聲明異議,且已配戴助聽器,她當庭陳述希望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法官撤銷不準社勞的執行命令。
紀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被判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後,經移送臺南地檢署執行。
檢方指出,受刑人爲瘖啞人士,溝通須透過手語及肢體動作,恐難以配合執行社會勞動,且易服社會勞動內容大多於戶外清理掃街等工作,若無法即時與她溝通,恐易生受刑人身體、生命危害或公衆第三人安全,且工作分配也涉及執行公平性爲由,不準易服社會勞動。
紀女去年11月底向臺南地院提起聲明異議,稱已經有申請助聽器補助,⽬前正在找尋助聽器公司,希望可以給予社會勞動,或給予延長履⾏社會勞動時間。
因此,臺南地院裁定撤銷不準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指揮,今年4月初經執行檢察官再通知她到案執行,經她表示無資力購買助聽設備,檢方再次以她未配戴助聽器,無法與外人溝通,不準易服社會勞動。
她再次聲明異議,經地院通知她到庭應訊,她表示,現在有戴助聽器了,因爲太久沒有戴助聽器,還不習慣,但聽力有改善,希望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臺南地院指出,如因身心健康關係,尚須「執行顯有困難」,始不準易服社會勞動。法官認紀女聲明異議有理由,因而撤銷檢方不準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指揮命令,由檢察官另行審酌併爲妥適執行指揮。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臺南地院指出,如因身心健康關係,尚須「執行顯有困難」,始不準易服社會勞動,因而撤銷檢方不準紀女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指揮命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