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訴苦被性侵...男子被押到靈骨塔上狗鍊狗項圈 棍棒毆打逼學狗爬
陳姓、郭姓男子因聽到女性友人向他們訴苦,指出遭到黃姓男子性侵,陳便號召4名男子,6人聯手將黃押上車,帶到靈骨塔給黃上狗煉、狗項圈,徒手或持棍棒毆打,逼黃學狗爬,直到黃找人擔保才讓他離去;臺南地院將陳判刑8月、郭等4人均判刑6月,並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臺南市一名女子提告遭到黃姓男子性侵,案件由檢方偵辦中,女子不甘受辱,向陳姓、郭姓男子訴苦,陳便聯繫李姓、方姓等另外4名男子,並讓女子將黃約出,在臺南市關廟區一間釣蝦場碰面;陳、郭等6人今年1月14日晚間10時許,便將黃押上車。
陳等人先在五金百貨行購買龍束帶、狗項圈、狗煉及膠帶等物,見到黃姓男子後就對他徒手或持棍棒毆打;晚間11時許,陳等6人將黃強押到一處靈骨塔,陳先命黃脫去衣物,由陳將事先購買的狗煉、狗項圈套在黃的頸部,並以狗煉控制黃的行動,命黃學狗爬行。
陳、郭再以腳踹方式毆打黃,方姓男子則將黃壓制在地,致黃受有頭部鈍傷合併微量腦出血、左眼鈍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及背部鈍傷等傷害,以此種方式對黃施以凌虐;黃撥打電話請友人幫忙擔保,陳等人才讓他離開;黃在隔天凌晨1時許前往醫院急診就醫,向警方報案。
法院審理時,陳姓、郭姓、李姓以及另外二名黃姓男子均承認犯行,法院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依據通訊軟體對話、購物清單明細、監視器畫面、被害人傷勢照片、診斷證明書等,認定陳等5人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至於女子及方姓男子論以共同正犯,另案審理中。
法院指出,陳等5人觸犯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固然漠視國家法令,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影響社會治安及秩序;惟考量案件起因於女子與被害人間疑似性侵害糾紛,被害人行動自由遭受剝奪時間約2至3小時,尚非長久。
另外,陳等5人均承認犯行,已具悔意,表示有意和解並賠償,雖因被害人經通知均未到庭,以致未能達成和解,仍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兼衡被害人所受傷勢、行動自由遭剝奪期間,陳等5人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法院審酌,陳姓男子居於主導地位、發號施令並下手毆打,判刑8月,併科罰金6萬元,郭判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其他三人各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扣案鐵鏈、束帶均沒收,本案法定本刑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科處6月徒刑,亦不得爲易科罰金宣告。
陳姓、郭姓男子因聽到女性友人向他們訴苦,指出遭到黃姓男子性侵,陳便率人將黃押上車,帶到靈骨塔給黃上狗煉、狗項圈,徒手或持棍棒毆打,逼黃學狗爬。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