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受僱進行永康國小地下室工程 竟趁夜色持剪行竊電纜線變賣27萬

陳姓男子受僱於承攬臺南市永康國小整建工程的公司時,取得國小地下室鐵卷門遙控器,竟號召共犯晚間持電纜剪闖入學校地下室,行竊共510公尺電纜線,轉賣得手27萬元;陳最後纔到案,矢口否認犯行,臺南地院依據其他共犯指證,認定陳犯行明確,判刑10月。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2022年1月間,受僱於承攬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小整建工程的公司,該公司工地丁姓主任基於工作需要,將國小地下室鐵卷門遙控器交給陳,陳卻找來蔡姓男子等另外4人,同年1月26日傍晚5時許,前往地下室現場行竊電纜線。

衆人人持遙控器開啓地下室鐵卷門,持電纜剪將約450公尺之XLPE 250mm²電纜線及約60公尺之XLPE 200mm²電纜線剪成數段,自地下室氣窗遞出,交由林姓共犯抽拉至外,蔡姓男子等人再合力搬運倒車上;得手後,衆人各自駕車離開現場。

案經丁姓工地主任報警,警方將陳姓男子以外的共犯均逮捕到案,法院已判決確定;陳姓男子最後到案,審理時僅承認有將地下室遙控器給林姓共犯,矢口否認涉結夥三人、攜帶凶器竊盜犯行,辯稱他不知道林要跟其他人前往國小偷電纜線,並沒有竊盜犯意聯絡。

法院指出,陳姓男子並未對其他共犯在警詢及偵查中時所作筆錄證據能力表示異議,僅事後改口他沒有從丁姓工地主任處拿到遙控器,丁是直接拿遙控器給林;然與其他人證詞所述均不相符,顯無可採,衆人指稱是陳姓男子指使,大家是依照陳的指示拿電纜線。

法院認定,陳確實提供地下室遙控器,並要共犯實施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其辯稱並不知情,並未參與,與事實不符,當無可採。陳辯稱並沒有分到任何款項,其他共犯則承認賣出電纜線得手27萬元,陳分到6、7萬,認定陳就犯罪所得有共同處分權限。

法院審酌,陳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竊盜罪,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另斟酌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判刑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分之一。

陳姓男子受僱於承攬臺南市永康國小整建工程的公司時,取得國小地下室鐵卷門遙控器,竟號召共犯晚間持電纜剪闖入學校地下室,行竊共510公尺電纜線,轉賣得手27萬元。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