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犯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重罪 事後認罪與被害母女達成和解 法官輕判
吳姓男子與讀國中的被害少女發生3次性行爲,前兩次少女未滿14歲,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上徒刑,第3次剛滿14歲,刑度7年以下徒刑。法官審酌他坦認犯行,並與少女及少女的母親達成和解並已匯款,輕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判決指出,吳男與未滿14歲的少女成爲朋友後,前年下半年在吳的住處房間內,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兩人發生性行爲。事隔數日,兩人另在少女的住處房間內,發生性行爲。過了1個多月,少女已滿14歲,吳男在一間小廟的2樓,又與少女發生性行爲。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要受罰。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審酌吳男一時無法剋制情慾,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對少女身心健全、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嚴予責難。
法官念及吳男素行尚佳,始終坦承犯行,檢方偵查中即與被害母女達成和解,並全數履行完畢,即使處最低刑度3年,與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也不盡相符,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兼衡吳男犯罪手段、國中肄業智識程度、家境普通等情狀,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2罪,各判刑1年6月。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法官指出,吳男犯本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度宣告,這次一時失慮觸法,事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吳姓男子與讀國中的被害少女發生3次性行爲,法官審酌他坦認犯行,並與少女及少女的母親達成和解並已匯款,輕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