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成立「S家族」招募少年處理糾紛 與詐團異業結盟涉32案下場慘

高姓男子前年初以「S哥」名義,發起名爲「S家族」招募未成年少年加入處理糾紛,若有不從則以棍棒重擊臀部處罰,甚至於異業結盟,擔任詐欺集團收水手人員,涉及32件詐欺案,法官認他犯發起犯罪組織罪判刑2年,另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共32罪,未定執行刑。

檢警調查,高男將臺南市雙品檳榔店作爲聚會地點,招募未滿18歲的湯姓少年等10人加入組織,以微信羣組作爲聯繫方式,建立幫規、由他名義發號施令,指揮、動員少年。前年10月起至去年2月間,號召少年在臺南各地與人談判,在場助勢,處理糾紛共10次,若有不接受指揮者,即須接受以棍棒重擊臀部處罰。

此外,他於去年3月間加入林姓男子所組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人員,經詐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要購買刊登販售二手手錶、衣服或鑽戒等物,要使用賣貨便交易,後續又稱因其未完成轉帳認證保障協議,所以無法下單。

待對方點擊連結加入LINE好友後,以LINE向對方佯稱:需依照指示操作匯款,完成轉帳認證保障協議等,受害人誤以爲真,如數匯款後,經成員提款帳戶後,高等人再收得款項轉交給林,以獲取日薪3000元,直至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因此,警方追出他參與32起詐欺案外,還查出去年2月中旬無償轉讓K他命給S家族黃姓少年施用。

臺南地院審酌,高非無謀生能力,也明知發起犯罪組織將影響社會秩序,竟發起並招募未成年人加入「S家族」組織,以指揮少年危害社會秩序,又轉讓K他命與「S家族」組織內少年施用,戕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擴散毒害。

又未思以正途取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車手以收取詐欺贓款再轉交,致被害人均難以追償損失。惟念及他於偵審程序皆坦承所犯,犯後態度尚可,依法量處其刑。

法官認他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2年刑;又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共32罪,未定應執行刑;又犯轉讓僞藥罪處4月,可上訴。

臺南地院認高男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2年;,又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共32罪;又犯轉讓僞藥罪處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