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檢聲押理由VS.法院認定」 狄鶯孫鵬最快探兒時間曝
▲孫安佐因涉持有槍枝、模擬槍及公共危險等案件遭收押禁見。(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孫安佐涉持有槍枝、模擬槍及公共危險等案,遭法院裁定自5月17日起羈押禁見2月。若未提前交保、撤銷羈押或解除禁見,孫鵬、狄鶯及孫安佐女友最快須等到7月17日,纔有機會恢復探視或聯繫。不過,若羈押期滿前檢方尚未偵結,且認爲仍有羈押必要,可向法院聲請延押;偵查中羈押含延押最長可達4個月。
由於孫安佐目前處於羈押禁見狀態,親友無法直接探視、通信或通電話,但律師接見不在此限。若法院未提前撤銷羈押、解除禁見,或孫安佐未獲具保停押,狄鶯、孫鵬及孫安佐女友只能透過律師瞭解他的狀況。若檢方在羈押期滿前聲請延押獲准,且法院仍認有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禁見狀態也可能隨羈押延長而持續。
檢方本月16日復訊後認爲,孫安佐涉犯恐嚇公衆、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等5項罪嫌,並認定其有逃亡、滅證、勾串及反覆實施之虞,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其中,檢方原列的放火未遂,本罪刑度爲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屬聲押理由中刑度最重的罪名。不過,士林地院強制處分庭法官17日訊問後,並未在裁定理由中採認放火未遂,也未採檢方所指槍砲第7條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嫌。
法院則認定,孫安佐涉犯恐嚇公衆、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及非法持有模擬槍等4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至於羈押理由,法院主要採認串證、滅證之虞,並未明確採認檢方所指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
▲聲押理由與法院認定對照。(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覈)
法院指出,本案仍有其他證人及共犯未到案,尚待檢警追查釐清,考量孫安佐與相關共犯、證人間的關係,加上現今通訊技術便捷、迅速且私密,若未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以排除他與證人或共犯串證的可能。法院因此認定,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難以防範串證、滅證風險,裁定孫安佐羈押禁見2月。
至於槍枝罪名部分,檢方原認孫安佐涉犯槍砲第7條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嫌,不過法院訊問後,改認爲涉犯槍砲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法院裁定理由中,並未明確說明是否因槍枝殺傷力鑑定尚未出爐,才未採檢方所列第7條罪嫌;據悉,相關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最快本週鑑定結果就會出爐,後續將影響檢方偵辦方向及罪名認定。
依規定,偵查中羈押初次最長爲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次,延長期間同樣不得超過2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羈押最長可達4個月。整體而言,檢方聲押時將案件朝「放火未遂、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等較重罪名主張,其中放火未遂本罪刑度含無期徒刑;但法院未採認放火未遂,也未明確採認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而是以仍有共犯、證人待查,孫安佐有串證、滅證風險爲主要理由,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