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4罪收押 律師「重判可能性不小」揭唯一保命關鍵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藝人孫鵬、狄鶯的獨生子孫安佐(現名孫健豪),因涉嫌持有改造槍枝、拍攝自制噴火槍影片,17日遭法官依恐嚇公衆等4罪裁定收押禁見。對此,知名律師「巴毛律師」陳宇安指出,孫安佐的案件實在太難主張有其情可憫的狀況,而且劣跡斑斑,現在就只能祈禱在他家搜到那些槍械沒有殺傷力,不然重判幾年的可能性真的不小。

▼孫安佐遭收押禁見。(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律師: 嚴重可能涉犯「槍砲管制條例」第7條

巴毛律師今天凌晨在臉書提到,講到孫安佐,他現在最嚴重的其實不是什麼公共安全,也不是恐嚇公衆那些雞毛罪名,嚴重的話可能涉犯「槍砲管制條例」第7條。

巴毛律師引述該法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巴毛律師指出,她自己僅處理過兩件槍砲案件,一個是做爆裂物想去炸魚,一個是異想天開去販賣槍枝,最後都是因爲自首或是未遂,還有絞盡腦漿爭取到刑法第59條所謂「其情可憫」的減刑要件,加上沒有前科 ,好運的最後一個判9個月、一個緩刑5年。

律師:重判幾年可能性真的不小

巴毛律師說,但孫安佐的案件實在太難主張有其情可憫的狀況,而且劣跡斑斑,現在就只能祈禱在他家搜到那些槍械沒有殺傷力,不然重判幾年的可能性真的不小。

士林地院4罪裁定孫安佐收押禁見

士林地院表示,經訊問被告後,足認其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衆、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犯罪嫌疑重大,認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