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寄戶籍地!抵押權遭塗銷地主火速賣地 債權人求償600萬
高雄一名劉姓債權人,因名下第一順位抵押權遭法院判決塗銷,導致地主出售土地後,他無法優先受償,憤而向法院、地政事務所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連帶求償6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劉姓債權人,因名下第一順位抵押權遭法院判決塗銷,導致地主出售土地後,他無法優先受償,憤而向法院、地政事務所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連帶求償600萬元。如今判決出爐,結果卻大逆轉。
劉男主張,他原是高雄某土地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擔保債權高達600萬元,戴姓男子則爲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戴男後來向高雄地院提起訴訟,請求塗銷劉男的抵押權。
劉男控訴,他長期居住在臺北內湖,戶籍地則設於新北烏來老家,但法院審理戴男提出的塗銷訴訟時,多次將訴訟文書寄到烏來戶籍地,並因未會晤本人而寄存送達,導致他未能收受文書、不知訴訟進行,最後遭一造辯論判決敗訴確定。
戴男取得確定證明後,立即向三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地主隨後在111年3月間將土地出售,並由戴男優先受償500萬元。劉男事後雖成功透過再審及上訴程序扳回一城,獲判勝訴確定,但土地早已轉手第三人,抵押權無法回覆,讓他求償無門。
劉男認爲,高雄地院送達程序有疏失,三民地政事務所塗銷登記也有錯誤,戴男則是不當得利,因此對三方提告,先位請求戴男返還500萬元不當得利,高雄地院與三民地政事務所連帶賠償100萬元;備位則要求三方負不真正連帶責任,賠償600萬元。
對此,高雄地院辯稱,戶籍地址是公務文書送達依據,劉男未遷移戶籍,就應自負風險,且法官依卷內資料送達,並無過失。三民地政則強調,他們是依確定判決辦理塗銷登記,並無錯誤,且劉男得知塗銷後未立即異議,也有過失。戴男則主張,他信賴法院判決,受償有法律依據,並非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後認爲,戴男受償是基於自身抵押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此外,對於法官審判職務追究國賠,必須該法官涉犯職務之罪並判刑確定才能成立,本案並無此情形。而地政事務所依確定判決辦理登記,也無登記錯誤可言。
至於備位求償部分,法院認定劉男無法證明三方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爲,因此判決劉男全部敗訴,訴訟費用由他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