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竹北大樓租金狂漲8成 開發商怒告要續租法官不挺

新竹某開發公司承租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大樓,控訴水利署調漲近8成租金,導致無法續約,向法院聲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新竹地院認定,租約已於5月15日到期,續租條款未違法亦不顯失公平,判開發公司敗訴。

該開發公司指出,2016年承租水利署位於竹北文興路的大樓1樓至9樓及地下室停車位共61個,租期長達9年,月租金約125萬元,期間均依約繳租無欠繳紀錄,並於租期屆滿前依契約提出續租申請。

該開發公司表示,水利署今年4月通知續租租金調整爲每平方公尺372.343元,較原租金漲幅近8成,與市場行情不符,形同剝奪原有承租人續租權,相關條款限制承租人不得對續租租金提出異議,也違反誠信原則。

水利署新竹管理處則說明,該大樓原屬公開標租,由該開發公司自行決定投標,契約中明載續約租金須依機關內部查估程序決定,承租人不得異議;續租手續亦須在租期屆滿前完成,逾期視同放棄。

水利署強調,續租租金是委託估價師進行市場查估,由出租查定小組審定後簽報,並無恣意調漲情事。該開發公司表示異議後,亦未依期限繳納差額押租金並完成續約程序,機關於5月20日正式通知租賃關係終止並要求返還大樓。

法官審理認爲,該爭議租約是公開標租程序所得,並非提供給多數消費者使用,不屬定型化契約,也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契約第7條所定續租條件,爲基於國有財產管理需要,於締約時已公開,承租人可自行評估風險,不屬顯失公平。

法官並指出,該開發公司對續租價格提出異議,等同不符續約要件,又未在租期屆滿前完成續租程序,依契約應視爲放棄續租。水利署於租期屆滿後10日內即通知不同意續租,亦符合法律上「即時表示反對意思」之要件,最終認定雙方租賃關係已於5月16日自然消滅,該公司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無理由,駁回告訴。

新竹某開發公司承租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大樓,控訴水利署調漲近8成租金,導致無法續約,向法院聲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