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癲癇一發病「強制駕照審查」 未通過最快明年上半年追回駕照

▲日前一名駕駛疑似癲癇突然發病,自撞路樹翻覆。(資料圖/中壢警分局提供)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今年曾發生多起癲癇發病導致車禍事故,總統府日前公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監理機關可介接就醫和保險資料,駕駛人出現視障、失智、癲癇等疾病或發病,將主動揪出潛在高風險駕駛,並要求駕照資格審查,未通過強制追回駕照,違規上路最重罰6萬元,交通部正研擬配套措施,力拼明年上半年上路。

依現行法規規定,癲癇患者經醫師診斷連續兩年未發病,即符合考領駕照資格。然而,今年已發生多起涉及癲癇病史駕駛的交通事故,肇因均指向舊疾復發。這類案件頻傳,引發外界對「兩年無發病可考照」門檻的檢討,質疑現有制度存在漏洞,恐難以有效阻絕病情反覆所帶來的行車風險。

爲避免持有駕照期間出現癲癇、失智等疾病仍上路危及行車安全,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並由總統府公佈,明訂公路主管機關爲查覈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和體能變化情況,得洽請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等提供醫療和保險給付等相關資料,一旦有相關就醫和保險給付情況,將通知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照資格審查,若未依期辦理審查,將逕行註銷駕照。

根據規劃,監理單位可要求疑似發病的癲癇患者,限期1到2個月內複檢,若醫生判定不適合開車,須強制繳回駕照,未繳回可註銷駕照。若持已註銷駕照上路,則機車可罰1萬8000元到3萬6000元罰鍰,汽車可罰3萬6000元至6萬元罰鍰。若繳回駕照後,經醫生診斷超過2年未發病,將可再重新考領駕照。

交通部表示,相關新制的施行日期要等到配套完成後,纔會由行政院令定施行日期,有關失智、癲癇和視障等監理介接醫療保險資料等配套正準備中,將努力以明年上半年實施爲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