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令錯誤 國民法官判決首遭撤銷

國民法官法設計初衷,上級審原則尊重國民法官庭判斷,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最高法院日前以二審適用法令錯誤、未說明沒收肇事車輛等理由,撤銷洪伯軍酒駕撞死王姓老翁判刑六年三月判決,成爲國民法官案第三審發回更審首例。

洪伯軍二○二三年八月廿三日在臺北市林森北路酒店飲酒,隔天凌晨駕BMW載三名友人,行經五股新城八路右轉芳洲八路時,撞死穿越人行道的七旬王翁。

洪當時酒測值○點四二毫克,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以案發前友人曾勸阻酒駕,洪置之不理,使死者家屬承受不可磨滅的心靈創痛。考量洪自首,與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部分金額,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刑責,判六年三月,並沒收車輛以杜絕酒駕。

二審審理時,洪的律師認爲不該依道交條例加重其刑,且沒收應限於故意犯罪,洪爲過失,不該沒收車輛,但上訴被駁回。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將洪犯行割裂爲酒駕、未禮讓行人兩項,先以刑法論處,再以道交條例加重其刑,適用法令違誤。

最高法院也認爲刑法沒收是針對「供犯罪所用」之物,車輛屬犯罪構成要件「必要客體」,原則上不予沒收,二審判決未特別說明,因此發回更審。

有法官認爲,國民法官不一定具法律專業,「法律解釋」是職業法官之責,不能推給國民法官,若法律適用、解釋錯誤而造成不利被告的認定,影響判決,上級審法院應撤銷,才能兼顧誤判救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