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 剩餘財產差額應該如何分配?

示意圖。圖/AI生成

黃介南律師

一、夫妻於離婚時,先確認雙方適用「法定財產製」或「約定財產製」

依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注1),臺灣於民國(下同)113年共計有5萬3351對夫妻離婚,即每千名臺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爲2.28%,是108年以來新高,在亞洲國家中位居第二,隨着性別平權擡頭,女性平均教育程度及經濟獨立能力不斷提升,傳統「勸和不勸離」的觀念,已走向「結婚就不要怕離婚」的新世代趨勢(注2)。

《夫妻親密搶奪手冊》

臺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也衍生適用法定財產製夫妻於離婚後,雙方財產如何清算分配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結婚時未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則有「共同」財產製及「分別」財產製)時,即以「法定」財產製爲其夫妻財產製。

而法定財產製關係,可能因離婚、配偶死亡、聲請改用「分別」財產製而消滅,此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夫妻間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原則上應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實務上如何計算夫妻雙方間的剩餘財產差額?以下一一進行說明。

二、夫妻於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要確定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日」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以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作爲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的「基準日」,《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也明確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爲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爲準。」

故依夫妻離婚方式不同而異:

(一)「協議」離婚: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以「離婚登記日」爲準。

(二)「判決」離婚: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價值,以最早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日」爲準。

(三)「調解」或「和解」離婚:

實務上通常比照「判決」離婚,以最初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提起離婚之訴」或「聲請調解」)之日爲基準日。

三、夫妻於「基準日」的「婚後剩餘財產」,需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依前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及同條項但書規定:「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先計算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將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的財產數額,減去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的財產數額,得出「差額」。此差額應平均分配,即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有權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該差額的二分之一,計算公式如下:

四、夫妻一方在「基準日」前五年內,如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情事,則應「追加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夫或妻爲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爲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爲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爲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本文作者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臺北所副主任律師)

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夫妻親密搶奪──夫妻財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法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