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評》大法官該汗顏

高雄市男子吳龍滿(中)於民國112年9月殺死鄰居羅男與其妻蔡女,二審仍判處死刑。(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吳龍滿不滿樓上鄰居太吵,竟在2名幼子面前殘殺他們的父母,一審判處吳男兩個死刑,高雄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仍維持死刑,合議庭罕見在判決書加入補充意見,直言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死,這不只是違法裁量,也違反平等原則,獲得廣大回響。

死刑存廢爭議不斷,憲法法庭在民國113年宣告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於「最嚴重犯罪」,並要求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此判決被解讀爲實質廢死,由於憲法法庭對下級審具有拘束力,迄今沒有新的死刑定讞,其他死囚也藉各種方式救濟。

法務部雖在114年1月以犯下「最嚴重犯行」的理由槍決死囚黃麟凱,隨後也修正《執行死刑規則》,緊縮不執行死刑的限制,引起廢死團體不滿,認爲提高冤案風險,但至今法務部未再執行槍決,在北捷隨機殺人案後,藍委批評民進黨的廢死立場恐是餵養殺人魔的關鍵之一。

高雄高分院判決吳龍滿死刑,強調法院職責在於審判,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不判死刑是倒果爲因,並指「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儘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纔是依法審判。」

不難想像合議庭維持死刑的壓力,而其依法審判的精神正是司法官的鐵律。反觀大法官當初迎合民進黨廢死立場,現在其中5名大法官又迎合政權作出《憲訴法》修正案違法判決,這些大法官和遲未依法執行死刑的法務部是否該汗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