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和富商不當飲宴要吐412萬退休金 他想釋憲遭裁定不受理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捲入富商翁茂鍾案,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司法院等單位審定應減少6成退休金,並要求繳回溢領的412萬餘元,石木欽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石不服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石木欽2017年12月20日自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一職退休,再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直到2019年9月16日辭任;石木欽因與翁茂鐘不當飲宴、接觸,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

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的退休金應從退休生效日開始減少60%,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計算石木欽2018年7月1日起的每月退休所得,也通知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扣減退休金及處理追繳事宜;經計算,石木欽應繳還412萬3980元。

石木欽不服提複審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認爲處分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請求撤銷,但行政法院認爲處分沒有違誤,一、二審均判決石敗訴。

石木欽認爲,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任意割裂適用新、舊法,造成他的退休金、退養金減少60%,違反法律應整體適用不得割裂的一般原則,且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法官身分權,也牴觸平等權的保障。

石木欽指出,懲戒法院僅宣告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但銓敘部、司法院、高院、基管局等機關,卻基於相關規定片面作成減少退休金、退養金行政處分,逾越各機關憲法職權,嚴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爲,法官法相關規定的法律效果,性質上並非懲戒處分,職務法庭也無從與懲戒處分一併宣告,且法官法相關規定的增訂,具有極爲重要的公益性目的,明顯優於信賴保護,且已設有過渡條款,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另外,憲法法庭指出,雖石木欽認爲退休金、退養金的剝奪屬懲戒事項,專屬懲戒法院職權,但機關卻片面作成處分,此部分僅是爭執法院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適當與否,難認石已經敘明對確定判決的裁判基礎、法律解釋及適用,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牴觸憲法的情形,認爲他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裁定不受理。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