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外遇又跑路 病老返臺求奉養!女兒悲訴求免責

生父外遇又跑路,病老返臺求奉養!女兒悲訴求免責,法官判決免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親情能否成爲強制扶養的理由?一名自幼由母親與外祖家族撫養長大的女子小欣,面對多年未盡父職的生父阿志(均化名)突然返臺要求扶養,選擇走上法院討回公道。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志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判準女兒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小欣主張,自她出生後,父親阿志即因積欠龐大債務長期在外躲債,未曾對她提供任何實質扶養或照顧。她自幼由母親獨力扶養,母親爲維持生計長期加班工作,除須面對債主上門催討壓力,亦需承受配偶外遇之精神折磨,並照料體弱多病的她,最終積勞成疾病逝。

小欣指出,父母離婚後,父親另與大陸女子阿卿(化名)結婚,期間對她依舊不聞不問。直到父親今年(2025)因腦梗塞等健康因素返臺,且其配偶阿卿無力照顧,才突然要求她負起扶養義務,令她難以接受,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其法定扶養責任。

阿志則是辯稱,自己是因爲生病返臺,當時小欣的母親已經過世,實在無人可依靠;其大陸配偶阿卿也是一身病痛,彼此難以互相照顧,盼女兒小欣能伸出援手,請求法院駁回小欣的聲請。

小欣的姨母證述,阿志於婚後不久即消失不見,從未探視女兒小欣,也未支付任何扶養費,小欣是由母親與外祖父母合力扶養成人,並曾協助清償阿志的外債。法院認爲,證人長期與聲請人共同生活,親見親聞相關事實,其證述具高度可信性。

法院指出,民法雖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權利人曾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法院得依法律免除其扶養請求權。本案中忠阿志對當時年幼女兒長期未盡父親應有責任,已構成重大事由,若仍強令小欣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判準小欣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