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陷阱盜捕伯勞鳥!男又持鐮刀威脅警察 這原因二審減刑

高雄高分院認爲一審屏東地院未正向評價被告審理時坦承犯行的態度,給予減刑8月。(資料照片)

屏東縣張姓男子在山區設60個獵捕陷阱,非法捕捉保育類紅尾伯勞鳥,遭警方埋伏查獲時,他竟持鐮刀與員警對峙。案經起訴後,一審依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妨害公務等罪,合併判刑1年10月。張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一審對其犯後態度評價並不妥適,改判其中獵捕部分減爲8月刑期,合併總刑期1年2月,但駁回緩刑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在民國112年于山區架設60組陷阱捕鳥,實際捕得4只保育類紅尾伯勞,當警方埋伏查緝時,他竟高舉鐮刀與員警對峙、口出威脅,警方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將其逮捕。

張男偵訊時否認犯行,稱不知對方是警察、還反指員警持棍攻擊,並一度逃亡遭通緝,直到審理過程中才改口承認;並且由於辯護人爲爭取減刑,稱張僅捕獲4支伯勞情節輕微,法院因此認定其態度並非良好,一審被判獵捕罪1年2月、妨害公務罪10月,合併定刑1年10月。

張男覺得判刑太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則認爲,張男被捕後雖否認捕鳥犯行,但進入審理時改口坦承,原審未正向評價此一犯後態度,且不應將辯護人爭取減刑,就倒推成被告態度不好、沒有反省,因此予以改判,將獵捕部分減爲8月,妨害公務維持原判,合併應執行刑減爲1年2月。

法院並指出,張男非初犯,近年曾多次觸法,顯見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且本案系在違法捕鳥後再犯妨害公務罪,連續犯罪的態度顯示,張男具高度敵對法律的意識,不具備宣告緩刑的條件,須實際入監服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