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邊緣人」當理由無用 詐團3成員幫上手挖坑埋人判無期

詐騙集團成員徐維韓、郭育廷及謝旻錡等人,因上游、綽號「紅財神」的男子與陳姓男子有60萬詐騙利益糾紛,2022年至陳家擄人,還強取他BMW上的60萬元,事後將陳載至苗栗偏僻處,挖洞活埋。新竹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強盜殺人罪判3人無期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本案源於3名被告與潛逃出境的張晉毅、藍昱翔2022年12月29日至陳家擄人、強盜財物還挖洞將人活埋致死。張等人原要將陳丟入海中,但因有海巡人員而作罷,後來又將陳帶至偏僻處,拿出預備的鐵鍬挖出足以埋入活人的坑洞。陳趁隙打電話報警,待坑洞挖好後,張、藍2人以兇器敲打陳的頭部、斬擊左腳跟,趁陳無力反抗將他活埋。陳一度求饒「大哥,多少錢都願意給,放過我吧」但沒用,陳窒息死亡。

謝旻錡主張雖與陳姓死者有嫌隙,但事前不知道要去殺人,以爲只是要給他教訓,衆人將陳押到海邊時,他向主嫌張晉毅稱失眠、感冒不適,並以要刪除陳手機內的資料爲由,從張手中取走手機,再借故接近陳將手機交給他,讓他得以報案。且事後張平分60萬時,他也沒有拿取。

但一審審判長質疑,陳的雙手被反綁,眼睛被纏住,怎麼解鎖手機報案?謝旻錡答稱,眼睛是用類似紙板的東西遮蓋,未完全擋住,要活埋陳時,他有向張晉毅求情,說可以先帶去汽車旅館等送去泰國拆線(活摘器官)。

郭育廷在一審時表示,張晉毅找他參加,跟他說要「處理」1個人,沒有提到「殺」或「死」等關鍵字,他自己猜測「處理」就是要殺人,因爲「電影都這樣演」。

檢察官指控被告們得知要殺人的時間點,最早在2022年12月24日,當張晉毅提及要「處理」一個人時,最晚在死者住處提及「拆線」時,張準備的鐵鍬就是鐵證,過程中不斷變化的是殺人方式,而非殺人犯意。至於謝旻錡稱未收下由張平分的10萬元,但從其他2名被告的口中可知,張事後曾向2人告知錢已平分,且謝旻錡從未向他人表示不想收下這筆錢,加上曾建議把陳送去拆線的錢要平分等,可見謝是重視錢財的人。

在一審判決後,案件上訴。高院審理時,徐維韓、郭育廷、謝旻錡都主張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法官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徐維韓的律師表示,徐受組織控制,面臨「羣體壓力」,一審卻沒說清楚,謝旻錡還告訴徐「已經在同一條船上了」;謝敏錡的律師則主張「有和解」,檢察官卻違法辯論但未被制止;郭育廷的律師則稱他是「社會邊緣人」,因父母離異而缺乏教養、價值觀偏差,組織又威脅若不從將對他奶奶不利,郭「比別人弱勢」。

檢察官批評,被害人根本不可能逃生,沒有生還的機會,3人是直接故意殺人,犯後也沒施救,如何適用「情堪憫恕」條款減刑?死者父親表示,案發至今家人無法接受,希望法官維持無期徒刑。

高院審理後,認爲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今日僅有郭育廷到庭聽宣,審判長告訴他仍可上訴。

郭育廷(左)、徐維韓參與強盜殺人,一審都遭處無期徒刑,上訴都請求改判有期徒刑,但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詐團成員謝旻錡參與強盜殺人,並對共犯說「已經在同一條船上了」。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被律師稱爲「社會邊緣人」郭育廷是今天唯一到庭聽宣的被告,但二審仍判無期徒刑。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