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讀高中時遭讀大學鄰居強摸胸部下體...忍了9年才提告 法官給公道

南投縣一名女子在2014年時讀高中一年級,當時辜姓男子讀大學,是女子鄰居,辜在同年6、7月間,騎機車攔下女子後,以從後方環抱女子方式,隔着衣物撫摸女子胸部、下體,女子在家人鼓勵下,事隔9年才提告,一審時因辜認罪,判刑8月,二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辜姓男子在2014年時讀大學,在同年6、7月間,騎機車看到讀高中一年級的女鄰居經過,辜男騎車攔下女子後,不讓女子離開,還徒手從女子後方環抱,隔着衣服撫摸女子的胸部及下體。

女子在案發隔天有向母親哭訴,但沒有詳細說明過程,僅稱被辜男抱住後強吻,直至2023年5月間,女子才告知母親當時有遭撫摸胸部、下體一事。

女子在案發9年後,在家人的鼓勵下,向檢警提出告訴,女子母親也向檢警證稱,當年案發後,女兒的精神狀況一直不好,晚上瘋瘋顛顛,還會半夜敲房門,或在房間裡鬼吼鬼叫,也曾前往身心科就診。

南投地院審理時,辜男起初未坦承犯行,在審理過程中,在證人交互詰問時,辜男才承認有強制猥褻的犯行,審酌犯罪情節、家庭狀況等情狀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辜男8月徒刑。

辜男上訴臺中高分院,認一審量刑過重,請求二審輕判。

二審審認,一審已針對辜男是否該當加重或減輕事由,充分審酌,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爲刑之的定,其所爲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之裁量權濫用,難認有何量刑不當,駁回辜男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南投縣一名女子讀高中時,遭讀大學的辜姓鄰居猥褻,二審駁回上訴,判辜8月徒刑。示意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