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搶籃板被「下柺子」跌倒怒告強制罪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蔡男指控彭男打籃球時故意以手撥開其身體、用右腳拐他害他跌倒。(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葉品辰/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13歲蔡姓少年日前在南屯區惠中籃球場與人「3對3鬥牛」,與成年彭姓男子爭搶籃板球時發生碰撞跌倒,蔡事後指控彭以手撥開其身體,還用腳拐倒他,控告對方涉犯成年人對少年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傳喚證人並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籃球比賽中爭搶籃板本就可能出現合理範圍的推擠與肢體碰觸,縱使因此跌倒或受傷,也屬於可以預期的情形,難認彭男具有強制他人的主觀犯意,一審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2024年8月26日晚間,彭男與兩名友人自組一隊,在惠中籃球場與蔡姓少年等人隨機組成的另一隊進行3對3比賽,過程中雙方爭搶籃板球時發生碰撞,蔡姓少年因此失去重心跌倒。蔡事後向警方指控,彭男以右手將他往後撥,並在後退時遭對方右腳拐到跌地,甚至稱彭男曾勾住他的脖子、跌倒後還踩他的腳,因而提告。彭男則否認有強制行爲,辯稱當時只是正常卡位動作,打球難免會有身體接觸,並非故意要讓對方跌倒,蔡跌倒後他還曾回頭關心「沒事吧?」並把球丟給對方,雙方隨即繼續把比賽打完。彭男隊友也證稱,搶籃板時推擠在所難免,只要不是刻意推撞、拉抱都不算違規。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爲,雖可見彭男以手撥開蔡姓少年身體,導致其重心後移並遭腳部絆倒,但畫面中並未出現勾脖或踩腳情形,蔡亦未顯示疼痛反應,且當下仍起身繼續比賽。法院認定,籃球屬競技運動,球員間合理範圍的推擠與碰撞本可預期,尚不足以認定侵害他人行使權利,也無法證明彭男具強制罪犯意,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