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投資抵減 放大減碳效益
《產業創新條例》去年大幅放寬適用範圍,在第10條之1設備投資抵減,新增節能減碳項目。環境部氣候署官員表示,企業若申請溫管基金專案貸款或利息補貼,購置減碳機器的相關費用只要符合規定,仍可申請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兩者互不相斥。
也就是說,企業在申請補貼時,也可同步善用產創條例投資抵減,只要符合條件都能申請,將減碳帶來的效益發揮到最大。
環境部首年碳費全數到位後,產業界關注相關獎補助、補貼等事宜,由於政府部門強力推動淨零、節能減碳,也讓各項獎補助措施競合,成爲企業關注焦點。
環境部已先後公佈「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實施要點」兩大草案。
官員解釋,溫管基金專案貸款信保與利息補貼方案中,只有排除同類型利息補貼,因此,企業如果要將購置機器或設備支出作爲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只要條件符合即可適用。
但在「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中,若是與排放源的辦理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及查驗工作、進行增量抵換、已辦理自主減量計劃、或是強制性碳足跡有關,將不予補助;但若是七大項目想要申請產創條例的節能減碳投資抵減,在扣除已補助金額後,符合條件者纔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