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馬英九再獲無罪理由曝 檢方上訴三審「難度極高」

▲前總統馬英九三中案再度獲判無罪,因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可說他幾乎無罪確定。(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涉及的三中案,高等法院31日二審宣判,再度判決馬英九無罪。高院指出,經過查證後,發現馬英九等人決策過程符合公司法、證交法相關規定,並無違法事由,因此纔會再度判決無罪。另外馬英九一二審均無罪,檢方若要上訴第三審將受《速審法》限制。

臺北地檢署於2018年7月間,認定馬英九等人在國民黨處理三中案時,涉犯《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北檢列出馬英九等人的5大犯罪事實,包含「2005年華夏公司股權交易」、「2006年出售中視股權」、「2006年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及中影股權交易」、「2006年中廣股權交易」、以及「蔡正元背信、侵佔部分」,總計造成國民黨72.9億元損害。檢方還公佈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3人設計的「天龍八部」財務操作之手稿,證明馬英九的犯行。

案件經臺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決馬英九等5人均無罪,僅蔡正元遭判刑3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二審,由高等法院進行審理。高院經過4年多的審理後,31日再度判決無罪。

高院針對檢方列出的犯罪事實論述,在「2005年華夏公司股權交易」中,高院認爲本案交易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並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後經董事會追認議案,並未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以及違反公司內規。「2006年中影股權交易」部分中,高院也是認爲本案交易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委由會計師就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報告,並經董事會於簽約前核定,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中投公司取得處分程序。且依相關證人證述,中影公司股權交易當時並無其他買家,無法認定馬英九擇定郭臺強爲買家。

另外在「2006年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高院認爲馬英九等人依照國民黨內控規定,在特殊情形以議價方式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舊黨部大樓,並未違反相關程序。且依卷證顯示,舊黨部大樓實際出售價格雖低於鑑定價格,但因該大樓坐落之土地位於中正紀念堂定專用區內,使用上受法規限制而減損其餘買家之購買意願,國民黨於出售條件設定購買者應爲公益目的使用,並非全然無據。

至於「2006年出售中視股權」部分,高院認爲這起交易案中投公司經理人共同規劃,又經專業律師修訂完成,律師也說這是合法之最佳選擇,且於磋商過程,交易雙方各謀己利,就交易條件進行公平對等之談判,並無侵害國民黨權益而爲違背常規交易。

最後在「2006年中廣股權交易」案中,中廣公司爲華夏公司所持有長期投資,華夏公司在2006年12月22日要賣掉中廣股權前,雖經華夏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但在交易前未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確有疏漏,不過這並非中投公司經理人張哲琛、汪海清的責任範圍。且張、汪2人與之後的中廣董事長趙少康談判過程中,亦無未盡談判能力而曲意輸送利益之情事,因此高院也不認爲張、汪2人違反營業常規。

此外,因馬英九等人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必須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的情況,難度極高;亦即馬英九等人幾乎可說無罪確定。

而本案中一審唯一有罪的被告蔡正元,高院二審也認定他有罪,但仍判有期徒刑3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2億3917萬7983元。他的妻子洪菱霙雖無罪,但也需沒收因蔡正元而取得的不法所得41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