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病患遭強行續命 監院籲設保障機制助善終
隨醫療發達,民衆壽命也愈長久,但監察院指出,不少病患是依靠呼吸器延長壽命,部分已意識不清且長期無家屬探視,因無法自主表達其意志,被迫以現代化醫療強行續命,未能安寧善終;監委田秋堇接獲陳情後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衛福部研議處理,建立保障機制。
衛福部資料顯示,二○一一至二○二四年底,社政單位公費安置於醫院呼吸照護病房(RCW)共一○三名,其中無家屬探視者七十九人,安置當時意識不清楚者七十六人。田秋堇認爲,這類病患每天依賴呼吸器、飲食管灌、翻身、抽痰,甚至臨終時明知死亡爲必然,仍被急救,造成病人極大痛苦及資源耗用。
田秋堇說,我國已於二○○○年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二○一六年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並於二○一九年正式施行,以保障末期病人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NR)之權利;但大多公費安置病人皆未能於安置之初瞭解相關法律權利,錯失機會。
基隆市社會處長楊玉欣於監察院約詢時表示,爲協助長輩能將醫療選擇權回到自己手中,已實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於機構安置時,機構會主動介紹與徵詢簽署DNR或AD(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
該案諮詢專家表示,國內對長期呼吸器依賴病患是否屬生命末期病人尚無共識及標準,導致醫護人員爲避免醫療糾紛而全力救治,衛福部應凝聚醫界共識,針對末期病人建立機制,並協助病患家屬醫療決策,保障病患安寧善終權益。
田秋堇指出,長期使用維生設備延長病患生命,若導致病患過着幾無品質生活,是剝奪病患安寧善終權益;社政單位公費安置的長期呼吸器依賴病患多爲弱勢,多數不知法律所保障之善終選擇權,導致部分患者折磨多年、瀕死時必須歷經痛苦急救後才宣佈死亡。
她表示,衛福部應研議相關機制,保障公費安置弱勢病患及家屬瞭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無最近親屬之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決策流程」等相關法律規範,確保病患善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