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仍遭重判 陳怡君關鍵理由未說服法官
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左二)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左三)。記者葉信菉/攝影
民進黨臺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助理費和收賄關說,法官考量她偵審時認罪、繳回犯罪所得,減刑一次,但仍以陳涉犯二次利用職務機會詐財、一次不違背職務收賄,各判三年以上徒刑,應執行徒刑七年十月;法界分析,陳怡君顯未能說服法官,其不法獲利多用於公務,成爲重判理由。
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皆最低七年以上徒刑重罪;她偵審期間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法院依規定減刑。
陳怡君和助理張惠霖審理時都稱所詐助理費,多用於選民服務、支付服務處租金水電、租宣傳看板等,但法官不採信,認爲二人是爲一己私利詐領助理費,張惠霖甚至試圖製造金流斷點規避查緝,二人不思廉潔自持,褻瀆公務執行純正,破壞民代爲民喉舌的清廉形象,損害其他努力任事的民代社會評價。
士林地院指出,國家給予議員助理補助費,是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涉及多方面專業領域,希望藉由遴聘助理協助議員工作,提升問政品質、加強選民服務。
臺北市前議員潘懷宗擔任市議員期間,和辦公室主任陳玉臺藉人頭帳戶詐領助理費三三三萬餘元,士林地院二○二二年依四次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各判潘一年十一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支付公庫五十萬元。
法界認爲,潘懷宗當年跟陳怡君一樣,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獲得減刑,當時法院另考量潘懷宗罹患惡性腫瘤,另依刑法「情堪憫恕」減刑;也認定潘詐領助理費後絕大部分用於選民服務,極少數私用。
陳怡君同案被告洪於涵、賀璽、張家蓉,法院認爲雖配合詐領助理費,但無任何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輕微。胡偉良、高明義爲圖建案發展順利行賄議員,罔顧國家利益,減損公衆對民代品操信賴。
考量高明義及三名人頭助理偵審期間也坦承不諱,主動交回犯罪所得,依規定減刑一次;張惠霖及三名人頭助理非公務員,可罰性較議員輕,刑度也有所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