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解析

大陸人行2月24日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6〕51號),允許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開展以人民幣資金融通爲核心的融入和融出業務。

境內銀行包括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外機構則包括了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境內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子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51號文有幾個重點:

1、境內中資銀行,爲一級資本淨額 X 跨境業務調節參數 X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2、境內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爲一級資本淨額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兩者取孰高值)X 跨境業務調節參數 X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取孰高值。

3、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爲運營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兩者取孰高值)X 跨境業務調節參數 X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其中中資銀行的跨境業務調節參數爲0.06,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均爲0.18,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則不再區分均爲1。境內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運營資本,均以上年末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爲準。

融資類型則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以及其他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資金融通業務,但不包括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債務工具業務。

51號文還規定對以下五項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不納入淨融出餘額計算:

1、基於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融入、融出業務。

2、同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

3、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

4、被動形成的負債。

5、大陸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業務。

此外,51號文還要求境內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資訊,並由境內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彙總,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發生情況、餘額變動情況等統計資訊報告人行。

51號文發佈實施當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存量業務超出淨融出餘額上限的境內銀行,需自次日起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迴歸到上限之內,存量融出業務自然到期。

後續如銀行因一級資本淨額(運營資本)、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變化,或因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應暫停辦理新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直至淨融出餘額迴歸到上限之內,原有融資合約則可持有到期。

需注意的是,如境內銀行發生非上述情形而造成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超出上限,卻未按規定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大陸人民銀行報送有關資訊;人行除可責令限期整改外,還會依大陸《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最後,51號文還特別提到對香港、澳門和臺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同樣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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