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陸配村長遭解職打贏官司 撤銷理由曝光
鄧萬華(右)3年前當選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但今年8月被解職。圖/取自富里鄉公所臉書
花蓮縣府撤銷陸配村長鄧萬華解職處分,理由是原處分機關富里鄉公所對依國籍法解職也有疑義,並函詢內政部及陸委會,但在中央未釐清前,逕依內政部要求將鄧解職,違反行政程序法「應依職權調查並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等規定,也未審酌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鄉公所另爲適法處分。
鄧萬華曾向富里鄉公所提出經海基會驗證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資料,但內政部認定僅屬註銷大陸戶籍,與放棄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並非國籍法第20條第4項所定的文件,多次函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權責處理。富里鄉公所依據內政部7月17日函文意旨作出處分,8月1日起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
花蓮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爲,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富里鄉公所在覈認鄧萬華是否註銷大陸國籍時,應該就一切對訴願人有利及不利的事實與法規適用都要注意,不能僅採不利的事實,致妨害法的安定性或造成裁量權的濫用。
訴願決定書提到,兩岸關係條例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制定,用以規範「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認定,涉及兩岸人民身分及權利義務事項,但富里鄉公所依國籍法解職,卻未審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難說沒有疑義。
此外,富里鄉公所提出的答辯書也稱,確實對鄧萬華如何註銷大陸國籍有疑義,曾請縣府函轉內政部及大陸委員會釋示,但未接獲明確解釋,後來因爲內政部函文促請3天內依國籍法解除鄧萬華公職,才作出原處分。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爲,富里鄉公所未等到中央主管機關釐清疑義,也沒有詳加調查鄧萬華如何依規定註銷大陸國籍,逕自作出不利鄧的處分,未盡到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的調查義務,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36條規定,因此撤銷解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