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電鍋案」 律師:助人遭定罪 不符社會觀感
臺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卅二元的舊電鍋送拾荒婦,昨被判刑三月、緩刑二年;律師林育杉認爲,檢方起訴此案不意外,法院判決也依法有理,但從社會觀點來看,將好心助人定罪,難免使人感覺法律過於嚴苛僵化,與社會法感落差大。
法務部表示已提修法,草案去年五月卅一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則建請賴清德總統慎重考慮特赦黃姓清潔隊員。
林育杉建議,修法應明訂「小額貪污」金額門檻,兼顧犯罪情節及動機,是否出於善意或公益等,迴應社會期待,也與重大貪瀆犯罪清楚區隔;偵查階段若能允許檢察官對於財損極低、動機良善、被告自首認罪等,有更彈性處理空間,如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也有助節省司法資源。
行政程序方面,機關可擬定更明確資產、回收物處置程序, 如報廢標準、可流入公益用途規定、捐贈前審覈流程與流向登記等,降低第一線人員誤觸灰色地帶,也避免制度空隙遭濫用。
律師包盛顥持相同看法,但提醒修法須避免外界誤解「小額貪污除罪化」,同時加強公務員法治教育,從源頭避免公務員誤觸法網。
法界人士說,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是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重罪,全案未符合應不起訴情況,也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徒刑之罪,檢察官依法無從不起訴處分。
法務部說,檢察官依相關事證以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電鍋貪污案」引發爭議後,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污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議檢察官審判中建請法官判決免刑,期許作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