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求師生緣!碩士生不甘被「放生」 僞造教授簽名裝同意遭判刑

▲南部1名研究生闖教授辦公室、造假文件遭法辦。(示意圖/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南部國立大學楊姓研究生,因被教授拒絕繼續指導論文,竟接連做出闖入教授辦公室與盜用電子簽名僞造文件的行爲,企圖讓校方誤以爲教授已同意續任指導。臺南法院審理後,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與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楊姓研究生爲國立某大學某系所碩士班學生,甲姓教授原爲其指導教授,但雙方已於2024年4月間終止指導關係,教授並未同意再擔任其論文指導。儘管如此,楊姓研究生仍試圖以造假方式,讓校方承認該教授續任指導。

對此,楊姓研究生在法院上辯稱,教授曾提供論文資料,自己才認爲有授權填寫指導教授表格,並主張進入辦公室是爲了找教授簽名,或查看辦公室是否遭竊,否認有犯罪意圖。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楊姓研究生於2024年4月16日下午,徒手開啓教授在校內的辦公室門鎖,未經同意進入室內,在辦公室內繞行查看約1分多鐘後才離開。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爲,楊姓研究生在開門即發現教授不在,卻仍進入室內四處查看,行爲與其所稱「找教授」或「查看是否遭竊」明顯不符,也不合常理,因此不採信其說法。

此外,法官也認定,楊姓研究生同日下午在校內圖書館,利用系辦人員先前寄給其的電子郵件中所附教授電子簽名檔,在「研究生登記指導教授表格」上僞造教授署名,製作出看似教授已同意擔任指導的文件,隨即交給系辦助理行使。

數日後,又在宿舍內以相同方式,在另一份電子版表格中僞造教授電子簽名,再次送交系辦人員,試圖讓校方承認指導關係成立。

法院指出,研究生登記指導教授表格具有重要學籍與行政意義,一旦出現教授簽名,足以使承辦人員或相關單位誤認教授已同意指導,即使仍需再向教授確認,這類僞造文件本身已足以造成教授及系所行政管理上的損害風險,已符合刑法「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的構成要件。

至於辯方主張被告身心狀況影響行爲能力,法院另行鑑定後認定,被告雖有相關疾病,但在案發當時仍具備辨識違法及控制行爲的能力,不影響刑事責任。

臺南地院認,被告涉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2月與5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6月,並宣告沒收2份表格上僞造的教授署名與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