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買房後反悔!男拒付30萬仲介費:協議刪23字害我被家人罵傻瓜

▲詹男簽約買房後反悔,拒絕支付仲介服務報酬。(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某不動產仲介業者控訴,詹姓男子114年透過房仲居間,促成與林姓屋主購買北市一處2樓房屋,豈料詹男簽訂買賣契約、仲介服務費確認單後,卻反悔不買,同時拒絕支付30萬元仲介服務報酬。房仲公司只好提告聲討,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詹男應給付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仲介公司於114年4月份居間,促成該筆房地交易,買方詹男與賣方林姓屋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與仲介公司簽署服務費確認單,確認應給付房仲30萬元報酬,怎料事後詹男竟反悔不買,與林姓屋主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籤立解約暨終止履約保證協議書,並拒絕支付房仲服務報酬,仲介公司只好提告請求給付。

對此,詹男則反駁,雖然買賣契約、解約協議書、以及仲介服務費確認單均是他本人籤立,然簽下買賣契約翌日,即發現契約所載屋況與房地現況不符,因此提告仲介與林姓屋主,後屋主與他籤立解約協議書,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意房仲服務費待日後成交再行支付。詹男強調,解約原因系仲介未誠實告知屋況,且協助屋主隱瞞重大瑕疵所致,因此依民法規定不願給付服務報酬,請求法官駁回仲介公司之訴。

士林地院法官認爲,雙方籤立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中載明,簽訂買賣契約時即應給付服務報酬;又服務費確認單之應付欄位記載,「依買賣總價百分之2計算之服務報酬,願於簽訂買賣契約時一次付清。」故詹男簽署買賣契約時,勘認仲介已經完成居間義務,得請求居間報酬,縱使買賣契約因故解除,對仲介公司請求報酬仍無影響。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買賣契約成立後,詹男曾再對話紀錄中表示,「不是我不買,是最後協議書刪除23個字,害我被家人罵我傻瓜...」等語;而協議書中所刪除之內容爲「惟若重大瑕疵,如非自然死亡,輻射、海沙屋,賣方仍應負責。」法官認爲此節與詹男所稱之「因屋況瑕疵而解約」顯有不同,況且協議書已載明「標的屋況老舊,有漏水壁癌需維護,賣方願減少價金100萬元予買方做爲日後全室可能衍生之修繕費用…因此買方同意免除賣方物之滲漏水、壁癌瑕疵擔保責任。」等語,足認詹男簽約時已知悉屋況問題,難認仲介有違反告知義務,致不得請求報酬之情事。綜上,法官判處詹男應給付仲介公司報酬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