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6年管理費不繳!3大抗辯全破功 所有權人判賠202萬

積欠6年的管理費不繳!3大抗辯全破功,法官判決所有權人須賠202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大樓管理費不是想不繳就能不繳!一名住戶長期積欠管理費,金額高達逾250萬元,遭社區管委會提告求償。儘管住戶主張用途不符、時效已過、甚至要求以損失抵銷,但法院逐一檢視後僅部分採納時效抗辯,判決須賠償逾202萬元及利息,其餘理由全遭駁回。

根據判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指控,男子阿翰(化名)爲區分所有權人,但是他自2018年4月至2024年8月,長達6年多沒有繳交管理費,共計77期,累積金額達259萬餘元,因此,依法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阿翰則提出三大抗辯。首先,他主張其持有的4樓建物依使用執照爲「停車場」,原規劃42個停車位,管理費應按每格300元計算,每月僅需負擔1萬2600元,而非依坪數計費。

其次,他認爲管理費屬「定期給付」,適用5年時效,早期欠款已不得請求。最後,他指控大樓內部違規改建,導致停車場無法使用,造成其預期收益損失,應可抵銷管理費。

不過,法院審理後逐一駁斥。法官指出,依社區住戶規約,管理費結構分爲「按坪數計算」與「停車管理費」兩部分,兩者性質不同。林男名下建物總坪數約797坪,應依坪數計算管理費,而非以停車格數計算。其主張混淆兩者制度,與規約不符,難以採信。

至於時效部分,法院認爲管理費確屬「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適用民法5年請求權時效。由於管委會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無法中斷時效,因此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的費用已逾時效,不得請求。僅認定2019年9月11日至2024年8月共60期管理費有效,金額爲202萬4180元。

至於最關鍵的「抵銷抗辯」,法院態度更爲明確。阿翰主張因大樓違規改建,導致停車場無法使用,損失約178萬元租金收益。但法院調查發現,該建物在阿翰取得前即已無法作爲停車場使用,且歷任所有權人均未提出改善,顯示該損失並非管委會所造成。

此外,法官強調,管理費本質上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費用,並非管委會私有財產,住戶不得以對管委會的債權主張抵銷管理費,否則將破壞社區運作基礎。因此,該抗辯亦遭全面否決。因此,法院判決,阿翰應給付202萬4180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