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高中同學協商離婚…監理站科員竟幫查車籍 車主向廉政署告發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林姓科員受蔡姓妻子之託,幫蔡女的楊姓高中同學查詢邱姓前夫車籍資料,讓楊女方便協商離婚事宜;結果邱質疑楊女怎麼能知道車輛來源,車主向廉政署告發,臺南地檢署偵訊後,將3人分別依泄密及教唆公務員泄密罪處分緩起訴。

緩起訴書指出,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林姓科員,因負責辦理民衆服務窗口業務,具有查詢公路局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權限;楊姓女子是林姓科員蔡姓妻子的高中同學,2023年6月,楊女發現邱姓前夫(當時尚未離婚)駕駛一輛轎車,想要知道車輛來源。

當時楊女正要與邱協商離婚,爲了日後離婚財產分配事宜,她委託蔡女要求丈夫幫忙查詢車輛的車籍資料及掛牌日期;蔡女答應,將車輛照片用LINE傳給林姓丈夫,林就用公路監理M3系統查得的車籍資料,於2023年6月20日回傳給蔡女。

林查到該輛車爲一間企業社在2023年2月買的、7年車等,蔡女隨即傳給楊女;之後楊女在協商離婚時,說出該輛車的資料,導致邱姓前夫及該企業社負責人即邱父質疑她怎麼能知道車輛來源,向廉政署告發,循線查出相關經過。

臺南地檢署偵訊時,林姓科員、蔡女、楊女均承認犯行,檢察官認爲,林明知透過監理站公務電腦所查得車輛車籍資料,爲公務上應秘密消息;且依「交通部公路局受理查詢公路監理資料作業規範」規定,民衆查詢車籍資料,非確認車主本人,不得提供。

林以個人帳號登入公務電腦,協助查詢,已涉犯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無故泄漏因利用電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犯意;其蔡姓妻子及楊女均涉犯教唆公務員泄密罪,有相關證人證述,並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系統查詢紀錄等可證。

檢方審酌,3人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因一時失慎,致罹刑章,已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邱姓告訴人暨告發人表明無和解意願,請依法處理,檢方認以緩起訴爲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爲1年,林應自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楊女、蔡女則應支付1萬元。

臺南地檢署偵訊後,將3人分別依泄密及教唆公務員泄密罪處分緩起訴。本報資料照片